有人說,在台灣上班的薪水中,三分之一是被罵的代價,所以被老板或上司罵是理所當然,又從小就學尊老敬賢、長幼有序,被長者罵一罵也不敢怎樣,何況當過軍人,早已被訓練得要立正站好聽訓話,被罵那敢吭聲,不知不覺中都習慣於:下對上之所以然的管人與被管的文化。
偏偏在荷蘭不是這個樣子,從小啟發性的教育、女男平等、尊重人權、法律與工會保障,沒有管人與被管的問題,大家都得平起平坐,薪水中也沒有被罵的部分。如果你要是今天罵了他,明天他可能就生病不來,而且接連幾天情緒很低落,你可以叫他不必來了,但是薪水還得照付,否則官司是沒完沒的。
即使你學乖了,敢怒不敢言,但是從你的舉止言行,你的決策過程,荷蘭的員工也會感覺得到,那股上對下之所以然的管人與被管的文化,這種文化的衝突,要想長久相處,非常困難。
我們看過多少來荷蘭經營的台商,都因管人與被管文化衝突而發生人事問題。
最難的是,派駐的台灣主管,被台灣上司要必恭必敬,對荷蘭下屬卻要強顏歡笑,如果不能想通認命的話,日子一定很不好過。
那麼,在荷蘭這種管人與被管文化的衝突下,應如何經營才是呢?
一個稍具規模的公司,下列方式可以考慮:
指派台灣主管設立監控公司: 負責對台灣上司溝通與只對荷蘭主管監督。
監控公司之下設立經營公司: 聘請荷蘭主管,雇用荷蘭員工,以荷蘭文化經營。荷蘭主管只對派駐的台灣主管負責。
沒有留言:
張貼留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