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荷蘭的台商企業,大部分都是由台灣派駐的分公司,僅管組織型態不同、規模大小不同,其指揮決策都歸總公司的性質,基本上都是一樣。
派駐荷蘭台商的經營模式,指的是完成業務的運作方式,依其對銷售業務主導性來分,可分為下列兩大類五種模式 :
一、分公司主導銷售業務、總公司策畫支援供應
1. 分公司為控管公司下設操作公司
2. 分公司為操作公司
二、總公司主導銷售業務、分公司配合支援服務
3. 分公司只負責溝通促成交易(通常規模較小者)
4. 分公司負責溝通、物流、全面性服務
5. 分公司只負責維修服務
這些經營模式的形成,大概都是適應當時的環境而做的決定,當時並沒有完整的資訊,只是經過一、二十年之後,我們看到以上的一些模式。
要說那種模式比較好是很難回答的問題,一般都會說是因時因地、因人因事而定,然而,我們要問的問題是: 除此之外,有沒有其他更好的模式?
就實際而論,近十幾年來,大環境的改變實在太大了,產品加速汰舊換新、產品生命週期愈短、價格競爭愈烈、時間與成本的控制愈重要,也就是說,供應鏈必須要縮短順暢,市場的需求變化要即時回饋到工廠,工廠所生產的產品要盡快運到市場,這對工廠至關重要。以前通訊不發達,處處受限制,但是,現在通訊網路那麼發達,資訊已是即時公開透明,足以讓工廠在業務運作方面,採取直接主動的模式進行。
那麼,分公司的定位要在那裡呢? 我們都知道,客戶的滿意才是決勝的關鍵,荷蘭與台灣或大陸畢竟有時差、距離等問題,客戶要的是即時的答覆、負責的態度、急時可供應,也就是說,分公司要扮演好客服中心的角色。因此,在台灣總公司的功能是: 研發、製造、銷售,而荷蘭分公司的工作是: 物流、維修、溝通。
至於分公司為操作公司或為控管公司下設操作公司,一般以為,歐洲各國有分部的情況下,才需要設歐洲總部或控管公司,其實不然,由於管人與被管文化的衝突,由台灣派人經營分公司的操作,往往不得要領,而無法長久。
如果分公司是控管公司下設操作公司時,分公司負責與總公司的連絡與操作公司的協調,而操作公司僱用當地人負責經營,則可以減少磨擦,從中觀察學習,進一步趕上操超越,是一種非常值得考慮的經營模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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