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7年6月8日 星期五

在荷蘭經營事業,面子心態的調適

荷蘭人和台灣人的行事風格有極大的不同:
台灣人著重面子、名份、排場。
荷蘭人講求裡子、務實、現實。
行事風格不同,做事態度不同,社會也風氣隨之不同,立法與執法也不一樣,它是一國文化的特質,但它嚴重影響在荷蘭的經營實務。
大概著重面子、名份、排場的做事邏輯,是先以花錢利他的方式,去獲得名位,等獲得名位之後,再利用名位,賺取額外的利益。
然而在這樣的做事邏輯下,很多人都沒有走完全程,有的到最後收取額外利益時被揭弊,因貪污或勾結不法而坐牢,有的獲得的名位只是一個虛名,自我陶醉,空歡喜一場,有的花錢之後,沒有獲得名位而破產,有的圖利他人之後,沒有獲得名位而犯法。也許大部分的人沒想到這樣的邏輯,只是因為社會風氣是這樣,怕被人瞧不起而已。
但在荷蘭,荷蘭人沒有花錢顧面子的問題,荷蘭人小氣是出了名的,所謂go dutch 各付各的,同學之間 go dutch,朋友之間 go dutch,甚至於父母與子女之間也要go dutch,生日禮物或節日禮物,也許只是一張卡片,寥表心意而已。
荷蘭人講求裡子、務實、現實的行事風格,處處可見,譬如:
1.荷蘭憲法明文說,荷蘭是一個小國 …,荷蘭務實的承認是一個小國,小國就要有小國的生存之道,所有國防外交、種族文化等目標與政策的擬定,都得按小國的格局來制定,不打腫臉充胖子,這是事實、務實、現實的做法。
台灣為了面子,不說自己是小國應該如何生存,卻宣揚有什麼是世界第一,經貿有多麼強,台灣有多少外匯存底 …
2.代表荷蘭的荷蘭航空公司賣掉了,荷蘭銀行也賣掉了,荷蘭飛機公司關門了,
荷蘭郵政也被併了,荷蘭飛利浦可以把業績減半(賣掉半導體),荷蘭鬱金香電腦公司垂死掙扎,荷蘭政府沒有干預,沒有主導,沒有伸援手。
台灣為了面子,可以強迫公司改名,而不管代價和損失,為了不讓公司倒閉或出走,可以動用全國資源來支撐,逞一時之快,不管日後如何生存,執意併吞了美國那家公司,德國的那家公司,誤以為當地政府也會像台灣政府一樣不計代價的救援。
3.荷蘭還拉住台灣,只因為台灣的經貿對他們還很重要,雖然與台灣沒有邦交,仍然給台灣像其他重要邦交國(如美國)的待遇,台灣外交人員免稅,台灣駕照可直接換成荷蘭駕照,台灣人可同時擁有雙重國籍,還有很多待遇,因為無邦交不能立即適用,但只要台灣提出,幾乎全部比照,最近融入荷蘭的荷文考試,美國人和日本人就排除在外,如果台灣提出,相信荷蘭政府也一樣照准,台灣人可就不需為荷文考試而擔心,台灣沒有提出要求,可能認為學會荷文有好處吧! 荷蘭對台灣友好絕不是道義支持,這是荷蘭的務實與現實,那一天台灣對他們不重要,荷蘭的態度馬上改變。
4.台灣的企業經營,為了重面子、名份、排場,動用了很大數字的交際費,交際費之大,要用稅法來規範,不能超過營業額的多少百分比,荷蘭不懂也不承認花錢買面子,所以沒有交際費的說法,如確實因業務,公司員工招待客人,那是公司代表人員的費用,不應該多,稅法上也不能完全扣減,因為員工也參與開銷。

總之,在荷蘭經營事業,要是仍有面子、名份、 排場的心態,不但要有額外的開消,也不可能理性作決策,如果名位沒有帶來特別的利潤,公司是不可能長期生存的,相較之下,荷蘭企業講求裡子、務實、現實,沒有不必要的開銷,理性直接,公司經營就不會那麼複雜了。
因此,在談如何在荷蘭創業、發展、有效經營之前,首先要調整心態,不要講求面子和虛名,將實事求是、務實現實列為最高的指導原則,這是居住在台灣的企業決策者,最難適應的問題吧!

2007年5月24日 星期四

荷蘭台商自創事業的考量

職場上只有兩種人:自僱或被僱,理論上,自僱的報酬由所冒的風險決定,被僱的報酬由對工作所負的責任決定,雖然報酬的絕對值不同,但相對值的卻是相同的,亦即: 風險越大,報酬越高,責任越大,報酬也越多。在一個自由平等的社會裡,你可以自己選擇被僱或自創事業。
在荷蘭的台灣人,資金並不雄厚,但能力很強,被僱是足足有餘,如果要自創事業,則有幾方面需要的考量:
1.決心 2.機會 3.資訊 4.經營功夫 5.量力而為 6.運氣
台商創業要有很大的決心,由於荷蘭的工作機會多,工資高,工作有保障,工作氣氛和諧,終身被僱是一個很好的選擇,如果要自創事業,必須有決心,猶豫不決或腳踏兩條船是主要的障礙,也不會成功。
至於機會的考慮,荷蘭與台灣之間或荷蘭和大陸之間,其產業結構有很大的差異,彼此間互補的機會很大, 重大的投資或合作案,荷蘭台商雖無法主導,仍有居間促成的機會。一般常見的創業,大部份都是商品貿易,依市場的供需狀況,自己進口銷售,有些經過親朋好友的介紹,可以取得銷售代理權,或等商品賣完後再付款,幫忙初期創業,表面看是很好,一段時間之後,如果銷售沒有持續成長,或寄售商品跌價,雙方都不愉快,這種事情幾乎確定必會發生,畢竟沒有一種產品沒有競爭,而且市場總會有變化。因此,自創事業若以提供客戶服務,幫助工廠銷售其產品,全部盈虧成敗由工廠負責,可能是一種比較好的選擇。另外,由於台商派駐荷蘭公司有經營上的困難,也給想要自己創業者有出力的機會。
台商創業要有足夠的資訊,現代網路發達,資訊公開透明,總體性的資訊幾乎隨時可得,不過還是需要時間充實更新。首先要瞭解荷蘭經營環境,相關資訊可以參考荷蘭世華網站及其連結網站,其次是荷蘭市場及需求變化,台灣駐荷蘭代表處經濟組提供的荷蘭經貿商情月報可供參考,其他正式資料亦可從荷蘭官方網上查得。至於所經營產品及產業動態,就要看各行各業,各種產品的開發,除了有特別保密的資料以外,一般來說,都很容易從網上取得,惟有些網站只提供荷文,若不懂荷文,就比較費力些。
台商要創業,經營方法相當重要,要想持久,成本是最為關鍵的因素,因為荷蘭政府保護弱勢族群,個人企業的經營費用遠比公司組織低,台商可利用個人企業成本的優勢,開展事業,又自創事業者,也要鍛鍊自己的經營功夫,加強企業功能運作與協調能力。 
台商創業努力以赴,自不待言,重要的是,當第一步取得成功之後,往往產品加多,規模加大,跨越行業,資源時間分散,以致進入無能經營而失控,縱使全身而退,也大傷元氣,故要知所進退、量力而為。
台商創業最後能否成功,還要靠運氣,所謂一半靠努力,一半靠運氣,如果說,一種產品要轉十個彎都轉對的話,才能站穩市場,那麼完全轉對的機率是2的10次方分之一,即1024分之一,這不是運氣嗎? 事實上,在荷蘭經營企業,並不容易,自助、人助、天助,缺一不可。自助是自己的決心與經營功夫的鍛鍊,人助是人際、市場、資訊的協調配合,天助是時、命、運、緣的相濟相扶。
商場上沒有永遠的成功,成功的企業經營者,宜感恩惜福、不驕不餒。

2007年5月14日 星期一

荷蘭台商自創事業的機會

荷蘭台商企業絕大部分都是台灣母公司派駐的分公司,自創事業的企業很少,而且都為小規模的個人事業。這是因為早期沒有台灣留學生,荷蘭又不接受投資移民,所以居住在荷蘭的台灣人不多,個人也沒有雄厚的資本可以創業。
大概1980以前來荷蘭的台灣人,多數是經營餐館或在餐館工作,1980年以後,台灣經濟開始往外發展,來荷經商或設立分公司者逐漸增多,一些經商人士因緣際會就留在荷蘭,一些派駐荷蘭分公司工作的員工,因故離職而留在荷蘭,另外一些碩士班以上的留學生,畢業後留下來,還有一些則是與荷蘭人結婚的。
儘管在荷蘭的台灣人人數不多,其中卻有不少人在尋找機會創業,也有很多個人企業,隨時在想如何擴展他們的事業。那麼,台灣人在荷蘭有沒有創業的機會? 有沒有發展的遠景?
其實,荷蘭的台灣人擁有相當優越的條件,例如 :
1.大學以上的學歷 2.豐富的經營經驗 3. 洞察商機的眼光
4.可以低成本的經營 5.可得台灣經貿代表處的助力
6.瞭解台灣的產業動態 7.認識荷蘭的經營環境
一般比較感到不足的是:
1.沒有資本或資本不多 2.不願冒風險 3.人勢單薄 4.機會難找
貿易取向或服務取向?
一般想到創業就是做生意,都先想到買進賣出,馬上又聯想到要很多資金,賣不出去怎麼辦? 萬一被倒帳又該如何? 這些都是荷蘭台商最困擾的問題,那裡還有什麼創業的條件。
但是,如果創的事業是以提供服務,如提供溝通、諮詢、銷售支援、售後服務等客服中心的服務,則可用到本身優越的條件。
現在派駐荷蘭的台商分公司,因為文化不同等因素,很難順利成功,而科技的進步,產品運銷要求直接迅速等因素,在在需要有一荷蘭客服中心的配合運作,
這一方向的發展,將帶給荷蘭台商自創事業的機會,也有發展的遠景。

2007年5月4日 星期五

派駐荷蘭台商的經營模式

在荷蘭的台商企業,大部分都是由台灣派駐的分公司,僅管組織型態不同、規模大小不同,其指揮決策都歸總公司的性質,基本上都是一樣。
派駐荷蘭台商的經營模式,指的是完成業務的運作方式,依其對銷售業務主導性來分,可分為下列兩大類五種模式 :
一、分公司主導銷售業務、總公司策畫支援供應
1. 分公司為控管公司下設操作公司
2. 分公司為操作公司
二、總公司主導銷售業務、分公司配合支援服務
3. 分公司只負責溝通促成交易(通常規模較小者)
4. 分公司負責溝通、物流、全面性服務
5. 分公司只負責維修服務
這些經營模式的形成,大概都是適應當時的環境而做的決定,當時並沒有完整的資訊,只是經過一、二十年之後,我們看到以上的一些模式。
要說那種模式比較好是很難回答的問題,一般都會說是因時因地、因人因事而定,然而,我們要問的問題是: 除此之外,有沒有其他更好的模式?
就實際而論,近十幾年來,大環境的改變實在太大了,產品加速汰舊換新、產品生命週期愈短、價格競爭愈烈、時間與成本的控制愈重要,也就是說,供應鏈必須要縮短順暢,市場的需求變化要即時回饋到工廠,工廠所生產的產品要盡快運到市場,這對工廠至關重要。以前通訊不發達,處處受限制,但是,現在通訊網路那麼發達,資訊已是即時公開透明,足以讓工廠在業務運作方面,採取直接主動的模式進行。
那麼,分公司的定位要在那裡呢? 我們都知道,客戶的滿意才是決勝的關鍵,荷蘭與台灣或大陸畢竟有時差、距離等問題,客戶要的是即時的答覆、負責的態度、急時可供應,也就是說,分公司要扮演好客服中心的角色。因此,在台灣總公司的功能是: 研發、製造、銷售,而荷蘭分公司的工作是: 物流、維修、溝通。
至於分公司為操作公司或為控管公司下設操作公司,一般以為,歐洲各國有分部的情況下,才需要設歐洲總部或控管公司,其實不然,由於管人與被管文化的衝突,由台灣派人經營分公司的操作,往往不得要領,而無法長久。
如果分公司是控管公司下設操作公司時,分公司負責與總公司的連絡與操作公司的協調,而操作公司僱用當地人負責經營,則可以減少磨擦,從中觀察學習,進一步趕上操超越,是一種非常值得考慮的經營模式。

2007年4月27日 星期五

台商在荷蘭發展不易、生活卻不難。

荷蘭是自由的社會主義國家,公共設施和社會福利制度都很完備,是世界上最適合居住的國家之一。要維持這樣的富裕的環境,政府的開支當然很大,所以荷蘭的課稅也就很重,但基本原則是:富者納稅、賺錢者納稅、有能力者納稅。反之,沒有收入或收入低者,政府還要給與補助,務必讓他們的總收入達到基本生活費的水準。
一般來說,台商都是帶錢來荷蘭投資的,就是屬於富者那一邊,當然覺得這裡的稅負太重,利潤太低,資本累積太慢,更何況在荷蘭創業初期,人地生疏,習慣不同,語言文化衝突,賺錢更是不可能,故說台商在荷蘭發展不易。也就是說,要出人頭地,光宗耀祖,衣錦還鄉的夢想,在荷蘭很難實現。
然而,如果只要過一個平實樸素生活,在荷蘭經營個人事業,費用也不會很高。一方面荷蘭在大環境的投資建設相當齊全,另一方面政府也在鼓勵個人創業,不像對付富人那樣,稅務和法令都比較優惠,因此,要維持個人事業或說個人公司不是很難。
譬如說,要設立一家個人公司(een-man zaak),在當地商會登記,不到半小時即可完成,若登記在自己的住家,家裡的開銷可半數當做營業費用,業務開支如汽車費用和辦公設備,其營業加值稅19%又可退回,每年會計師代為計帳申報費用,也只大約600至800歐元之間。至於家庭的開銷,荷蘭義務教育至16歲,之後也有補助和貸款,孩子的教育費用並不多,若要的是生活樸實,健康自然的話,飲食費用也不大。在這樣的條件下,尋找適當的機會,提供服務,代辦業務,在荷蘭生活是很愜意的。
總結來說,荷蘭是均富祥和的社會,扶弱濟貧,量能課稅,台商在荷蘭想要如在其他國家一樣強勢發展,不是一件容易的事。但是,利用當地資源在荷蘭創業及簡單生活,也不是一件困難的事。

2007年4月20日 星期五

台商為何來荷蘭經營事業? 遠景在那裡?

台灣自1960年代經濟開始起飛,首先發展進口替代,其次發展出口帶動,再次發展出國投資,最後發展到國外生產回流,完成一個國際貿易循環。
台商積極來荷蘭經營事業大概自1990年左右開始,正是台灣要發展出國投資的階段,幾乎沒有人仔細評估為什麼非要到荷蘭投資不可,大都是且戰起且走。若真要問為什麼的話,理由很多:歐洲市場很大值得開發、在台灣接不到客人、荷蘭是歐洲的門戶、荷蘭官方很配合提供協助、對荷蘭比較熟悉等等。
實際上,來荷蘭經營事業的目的都導入一個方向: 跳過荷蘭的進口商和批發商,直接銷到零售店,甚至消費者手上。
這個方向基本上是對的,問題是如何做法? 代價多少? 成功的可能性多大?
看起來是一小步,困難卻是一籮筐,荷蘭是一個不同語言、不同文化、不同法律的國家,四百多年前就已佔領過台灣,四百多年來的進步,絕不會輸給台灣,所有可能賺錢的機會,也絕不會讓給外人, 我們首先要有這樣的認識。
然而,一般台商初來荷蘭時,都是以一種成功者的姿態,認為過去在別的地方都已經成功,在荷蘭也一定會成功。但幾年之後呢? 身段變低了,卻仍看不到遠景。那麼多台商過去二十多年來的經驗,從中我們學到了什麼呢?
我想台商要在荷蘭長期發展,必須歷經四個階段,循序漸進,不可操之過急:
1. 觀察 2. 模仿 3.趕上 4.超越
譬如說,我們目標是要縮短通路,取代代理商,我們先觀察他們怎麼做,為什麼要這麼做,不仿先為他們成立客服中心,共建雙贏的基礎,培養實力,等到團隊能夠運作良好,才考慮取代的策略,之後若加上全球化的規畫,則可達到超越的階段。

2007年4月18日 星期三

在荷蘭經營事業,管人與被管文化的衝突。

有人說,在台灣上班的薪水中,三分之一是被罵的代價,所以被老板或上司罵是理所當然,又從小就學尊老敬賢、長幼有序,被長者罵一罵也不敢怎樣,何況當過軍人,早已被訓練得要立正站好聽訓話,被罵那敢吭聲,不知不覺中都習慣於:下對上之所以然的管人與被管的文化。
偏偏在荷蘭不是這個樣子,從小啟發性的教育、女男平等、尊重人權、法律與工會保障,沒有管人與被管的問題,大家都得平起平坐,薪水中也沒有被罵的部分。如果你要是今天罵了他,明天他可能就生病不來,而且接連幾天情緒很低落,你可以叫他不必來了,但是薪水還得照付,否則官司是沒完沒的。
即使你學乖了,敢怒不敢言,但是從你的舉止言行,你的決策過程,荷蘭的員工也會感覺得到,那股上對下之所以然的管人與被管的文化,這種文化的衝突,要想長久相處,非常困難。
我們看過多少來荷蘭經營的台商,都因管人與被管文化衝突而發生人事問題。
最難的是,派駐的台灣主管,被台灣上司要必恭必敬,對荷蘭下屬卻要強顏歡笑,如果不能想通認命的話,日子一定很不好過。
那麼,在荷蘭這種管人與被管文化的衝突下,應如何經營才是呢?
一個稍具規模的公司,下列方式可以考慮:
指派台灣主管設立監控公司: 負責對台灣上司溝通與只對荷蘭主管監督。
監控公司之下設立經營公司: 聘請荷蘭主管,雇用荷蘭員工,以荷蘭文化經營。荷蘭主管只對派駐的台灣主管負責。